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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子或法定繼承人間發生同時死亡時,應如何繼𠄘?此涉及同時死亡是否具備同時存在之不同看法,而異其不同之繼承結果。例如甲乙夫妻育有長男丙和次男戊,長男丙與丁結婚生1子庚,次男戊尚未結婚。某日甲率丙赴日旅遊,途中發生空難,未知誰先死亡,則甲所遺之不動產,應如何辦理繼承登記?茲簡述如下:
一、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,自繼承開始時,當然由繼承人承受,尚未出生(胎兒例外)或已死亡者,則無繼承人之資格。依當然繼承主義,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時,為生存之人始可。是乃同時存在之原則。
二、同時死亡具備同時存在,則甲和丙相互間仍發生繼承關係,反之如採同時死亡不具備同時存在,則甲和丙相互間不發生繼承關係。目前地政機關係採後者之見解來辦理繼承登記。
三、依題例,甲和丙既無法證明誰先死亡,依民法第11條規定,推定同時死亡,則甲、丙同時㦬難,不具備同時存在。從而甲所遺之不動產,僅能由丙之子庚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祖父甲之遺產,丁不能經其夫而成為繼承人。本案甲之遺產應由配偶乙和次男戊和庚(代位繼承)共同繼承,其應繼分為乙戊庚各三分之一。丙所遺之不動產則是由其妻丁和其子庚共同繼承,其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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